2013年1月3日,甲、乙将某贸易公司股权50%(500万元)分别转让给丙、丁,2月6日,甲又将名下股权10%(100万)转让给丙、丁,同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丙、丁方,退出贸易公司,书面承诺对以前的债务负责。
丙、丁接手公司后无任何业务,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甲(已经退出公司)和乙(现持40%股权)在转让股权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分别以公司名义在外担保和借债3600余万元。
此时,丙、丁才知道贸易公司的负债情况。此时,丙、丁才知道贸易公司的负债情况请问:丙、丁方如何应诉?甲是否应该追加为被告?望支招,方案可行后商定代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