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一个开寄卖行的(就是放高利贷的),他以五分利吸取资金,被告用一台走私的路虎车做抵押从张某手中借人民币50万元,事后以修车的理由将车开走后被交警扣到交警队,车取回后并没将车还给张某,而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车卖掉了,事后张某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找不到被告。
被告以车做抵押向身边朋友借钱,事后以各种理由将车骗回便卖(共四起,涉及到三人,金额一百二十四万元)。
被告还以苯板料做抵押从朋友(张某)手中借人民币20万元,张某没有仓库彼此又是朋友,所以把苯板料寄存在被告的同学那里,三人都认识,事后被告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苯板料分成两部分,买掉一部分,转押给别人一部分。
请求各位律师,有关人士,这个案件能否认定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