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取得香港身份后,能否保持原职务待遇?
有这样的文件行吗?谢谢!关于香港身份能否当公立学校教师问题,参照福建省人事厅闽人复〔2007〕166号意见,公立学校的教师申请香港居民身份后,可以继续在公立学校任职,并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进行统一管理。
附:《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问题的复函
》(闽人复〔2007〕166号)
省科技厅:
你厅《关于咨询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在省属事业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函》(闽科人〔2007〕23号)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以及国家人事部2005年11月发布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属中国公民,符合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国籍条件。鉴此,你厅所属事业单位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职人员陈明发,经所在单位同意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任职,并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