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单位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由于工资太低主动辞职,在辞职时单位只退给本人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不给以退,当初在在职期间,由于单位全体员工出于自愿性一致提出退出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要求全体员工签署一份《补养金退付明细表》,在表中单位强加一条备注,个人部分直接退,单位部分要等退休后才给以退付,如员工辞职则不退单位部分,这个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全体员工觉得单位效益不好,估计不能熬到退休,为了能先拿到个人部分所以都签字,请问所签署确认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