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1.1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违约金约定是合法的,在2008.1.1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与新法抵触,属于无效条款,但合同整体还是有效的,只是与现行法律抵触的那部分条款无效。
如果没有签订过培训协议或保密协议的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句话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