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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的二次房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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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37917什么是编号?

关于离婚后的二次房改问题

1、我母亲是南昌朝阳农场医生,中级职称,我继父是原江西省供销总社的处级干部

2、1996年我母亲参加了我继父单位上的房改,房子的建筑面积为78.38平方米,随后,房子过户给了我继父的儿子,2006年我母亲与我继父离婚。

3、1976我母亲在朝阳农场有一间公租房,因朝阳农场多次拆迁,最后一次是在总场分得的公租访为12.1平,并安装好以我母亲名义个人户头的水电表。2008年厂领导根据拆许字2008年第09号文件,要求我母亲将此房搬出,并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又将朝阳农场安置小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3平方米的房子安置给我母亲,并签订了正式合同,及正规协议书

4、按这种情况我母亲是否可以据赣发[1998]8号文件规定参加二次房改?

5、如果这套房子,不能参加二次房改,朝阳农场是不是可以要求我母亲将这套房子无条件上交?

咨询者:fa512930江西
[咨询时间:2013-09-18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3-09-25 21:03
李保忠
是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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