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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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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32502什么是编号?

可否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外资企业,中国总公司在上海,工作地在北京,除上海本地员工公司未给其他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可否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补偿?谢谢解答!

咨询者:fa510747北京
[咨询时间:2013-09-10
悬赏分:
解答数:6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6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3-09-10 21:17
牛国荣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的规定
李佳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5101031230
积分:7661
]
回答时间:2013-09-10 21:43
李佳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必须缴纳的福利。
李建成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301622545
积分:81555
]
回答时间:2013-09-10 22:10
李建成
你好,可以主张补偿。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3-09-10 22:23
陈晓云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3-09-10 22:39
刘子若
不合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中心进行投诉维权。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3-09-12 23:27
赵江涛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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