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想问,我们经营的超市三个人一起合伙的,其他两家各自投资22万元人民币,然后本人寻店面花费3万元,另加外债18万元。
经营模式是按股份制,平均三股的。经营模式是按股份制,平均三股的以上都有我们三人签订的合约。
法人代表是我,然后现在由于其他两家不想做了,而我还想继续经营下去,他们说如果我能拿出现金还他们,他们就不做了。
可是我拿不出现金,拿同等价值货物给他们,可以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