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與員工簽工作簽約書,內容:"任職一定年限,每年就多發員工幾個月的工資,若中途離職,就將所領的工資全部退回。"
請問公司這樣操作是否違法?
員工離職是否可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已領的金額?最多扣多少?
法律規定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