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 > 

我属于原告的员工吗?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2736什么是编号?

我属于原告的员工吗?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作出纳会计,几年后被公司给告了,起因是我们公司原来有两个公司有股权,我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法人招聘来的,,后来因股权纠纷,两家就打官司,结果对方赢了(也就是现在的原告),对方到工商局把我们这边的股份取消了,只有他们的股份,但是我们这边在对方拿了营业执照后还收营业款,对方现在把我们给告了,要我们上班的几个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们以他们的名义收营业款,我们不是合法的,因为他们营业执照已经拿到,是我们个人行为,要我们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我们收的营业款是以他们名义收取的,开具的是他们公司名称开具的,收到营业款也入了账,是原告名义的账簿,而不是我们原来持有股权公司的账簿,我们是原告的名义收款,建立账簿,领取工资,对方不承认我们是他的员工,我们是属于原告的员工还是属于打输公司那家公司的员工?我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问题2,我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连带责任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在这诉讼事件你,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咨询者:fa131129江苏
[咨询时间:2010-09-03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03 11:28
魏国鹏
你们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的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你们作为个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程向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146603833
积分:12722
]
回答时间:2010-09-03 12:40
程向云
你们的行为应该是职务行为,责任应该单位承担。
张伟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0
积分:276
]
回答时间:2010-09-03 15:24
张伟
张律师是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领域专业律师,在追讨欠薪、补偿索赔、违法解雇、无签合同巨额索赔、工伤赔偿、劳务纠纷等具体领域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劳动维权领域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案件。李律师优秀的案件处理技巧,不仅受到了代理当事人的肯定,也给对方企业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以至于案件办理完毕后有多家单位聘请君茂律所李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君茂律师欢迎您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方式:
张律师: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junmaolaw.com
电话:15811130217 010-5869515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11号楼3102室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