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你已经购买了房屋,地下室理所当然归你所有,你不能和原房主签订协议,约定地下室由其使用和承租,因为地下室的所有权属于你的,这样侵犯了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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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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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个二手房(现在我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子有个附属地下室,当时签合同时没有特别注明地下室的归属,只写了附属设施及设备必须保持原状。
而地下室本身没有产权证,卖房方也没有将地下室买下,而是向厂里租用的,每个月8元。
但现在厂已经不存在了,租金卖房方都没有按时上交。
由于合同没有注明地下室的归属而产生了纠纷。由于合同没有注明地下室的归属而产生了纠纷那像这样我拥有这个地下室的使用权吗?以为毕竟这个房子我已经拥有了产权了。
如果协商共同使用,签的协议书会有法律效应吗?(因为卖房方想在协议里注明地下室的管理权,承租权,使用权进行责权利明确。
他们还想写明地下室归卖房方。他们还想写明地下室归卖房方)这个协议书能签吗?有签的必要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