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搞开发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所以我到香港投资公司借钱,但经过多方努力,此钱不能打进内地来。
现在我又找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内地组建“合资公司”,我是法人,同时我向股东之一的香港人提出借钱搞项目,签协议并公证;他同意,但没有钱;他又回到香港以合资公司的名誉找我原先借资公司借钱,签协议并在香港公证。之后把钱打到我内地合资公司。
以上是基本经过,问题一、这两个协议及公证怎么写能更完善。
问题二、这个步骤还有什么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