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1月4日因犯错误被判刑四年,于2011年6月诉讼离婚(原妻子起诉)在我服刑期间她向我朋友借债一万七千元,而且并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我在服刑期间的生活费或其他费用,请问这笔钱算共同债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