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16天被告知不适合工作岗位,但未提供任何关于岗位试用条件的文件说明,现已签字确认公司安排,请问它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能否申诉?
2)签合同时关于试用期的附加条款称不满一个月离职的员工保险及公积金部分由自己承担,因我不愿意支付单位部分,该单位就没有给我上保险,公积金部分要我自己承担,我也已签字,请问我还是否可以申请公司给我缴纳应有的保险和公积金,不是由我个人承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