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7年7月扬州技校姜堰分部毕业后自谋职业,从1997年9月至1999年在姜堰市梅垛乡民政科从事社会保工作,未签定合同,未缴社保,1999年至今在扬州工作,2002年在扬州交社保,现在一家国企工作,其在计算工作服务年限时把1997年度1999年剔除,应如何计算我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