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属事业单位人员,我们单位下面又成立了一个企业(是单位注资,法人代表也是单位职工),我们科室几人也在企业里参与工作,三年来科室每人领取加班工资、节假日津贴发放、年终奖金发放6万元左右,另外还有一个领导(是公务员)也参与了设计工作,也和我们一样领取了6万元左右,由于财会人员将我们几人领的加班费没有造表发放,而是充了其它发票,现检察机关要立案,说我们几人构成贪污罪。
我们领的都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这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