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9月在此将下述问题进行咨询,承蒙魏国鹏老师,周德鸿老师,姜昱老师的热心作答,在此一并谢过。以下是去年的咨询内容:
《问:
甲于2002年办了一厂,2003年,由于流转资金紧张,与乙达成一保底的口头合伙协议,由乙投入部分资金,分红,因为保底,乙投入的资金都按乙的要求写了借条。
2011年,乙执借条向甲索要,甲觉得多年来乙从厂里得了不少钱,感觉不合理,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期间,乙采用暴力手段,抢去甲的私人车辆,破坏设备,电源,不准货物进出,强行封厂至今,造成重大损失。
甲多次向警方报案,警方答复:乙称是共有财产,是经济纠纷,未予立案。
现在,法院判决以前的事是借款关系,既是借款关系,抢车和封厂的行为是否应以刑事案立案,依据是什么?去年6月的事,会不会过了什么时间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去年10月,我将当时现场的几个目睹证人的证词,照片,事实陈述等材料上交当地派出所,要求立案,追究破坏生产经营的刑事责任。久拖不决。现在才告诉我,因经济纠纷引起,不能立案。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