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机关单位)于2000年起雇佣临时人员张某看传达室(当时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2002年年底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已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退休金(其自己交纳的养老保险,从2000年至今,张某一直在我单位看传达室,想咨询一下,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工资待遇、保险等方面,对于张某,我们单位该如何给予其经济补偿?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