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小李承包了一工厂的一个生产线的任务,并负责召集工人给工人开工资。
小李本人不具备主体用工条件。小李本人不具备主体用工条件工厂同时又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开了一条生产线,由小李照看并另外付工资,小李同厂方去年签有合同,无生效日期和结束日期,其中一条规定,小李所负责生产中出现工伤,厂方不负责任。
今年没有签任何合同,承包人小李在生产车间中受重伤,请问,厂方有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