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已经废弃的营房用地一般来说都会移交给地方政府,如未移交,则需先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然后按正常的开发程序办理用地手续.至于具体的移交手续,可由地方政府出面办理.
有一朋友公司,在四川做房地产开发,想与军队合作,利用军队已经废弃的营房用地(已经完全废弃,除破败的营房,没有其它设施,也没有留守人员,面积大约100多亩)搞开发项目。
由于涉及军队相关房地产规定,而军队的法律法规又相对封闭。
因此,为避免风险,我朋友想充分了解一下,军队对废弃的军事用地转为民用,或出让给地方企业,或与地方企业合作,或出租给地方企业等方面的规定,而且上述手续又如何与地方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相衔接?是否还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恳请专业人士解惑,如能提供相关法律地址或文件,更是不尽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