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之前属于民办教师,1992年与校签订合同外出勤工俭学,工资不领每月给学校20元,务工期间发生机械事故右手截肢,还乡后由于签订的合同丢失,没有继续去学校上课,1992年因为计划生育超生,被教育局开除,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学校有没有责任?或者教育局有没有权利开除教师? 残疾人有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被开除? 现在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