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开了家小店雇佣的员工现在辞职不干了,向我要押金钱600元,当时他刚来的时候试用期是3个月每个月1000元,我正式的员工是1200元,当时我的意思是如果以后干的好,到年底红利时,我可以给他600元当红利,但新雇佣的店长不知情,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上面写的是押金600元,可他现在干不到半年就辞职,并将我告到劳动仲裁局,说是押金,劳动仲裁局让我反押金并罚款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