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连一家企业的员工,哺乳期到2013年11月结束,因单位原因,(单位搬家到上海),生育险在报销阶段,还没有报销完,根据今年的新报销政策 还有两个月的保险没有领完,要终止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赔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最好具体到哪一条款,本人也看了最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只有哺乳期不准辞退员工,没有如果必须解除合同怎么赔偿方面的,急急急!!谢谢各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