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村村民,有一个问题请法律专家帮助解答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及(宪法弟十三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政府为了开发房地产强行征收农民的私人住宅及宅基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关于征收给予补偿是否在遵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按价值规律进行补偿?还是政府官员说补多少就补多少?象征性的给一点补偿,比没收农民的私人住宅及宅基地好看一点吧?以上问题本人理解能力太低,搞不懂敬请法律专家帮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