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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对我的逮捕决定书应不应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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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对我的逮捕决定书应不应该撤消?

我叫闫利生,于2008年10月13日被万柏林公安分局刑拘,刑拘理由:2008年10月12日下午15时许,嫌疑人闫利生在太原市小王村因租房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后,将受害人师俊伟殴打致轻伤。

2008年10月24日万柏林检察院以这样的所谓事实将闫利生逮捕,并于2009年4月21日出庭对闫利生提起公诉。

2008年5月21日,万柏林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闫利生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师俊伟9000元。

2009年6月12日,闫利生刑满释放。

2010年1月27日,万柏林公安分局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终于承认了以下事实:

1.2008年10月12日15时许,原告俊伟伙同证人焦海红、李左平及另外六七名男子故意伤害闫利生一事的事实尚未查清;

2.闫利生的伤情鉴定于2009年3月9日作过,但只做了左耳,闫利生头部、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的伤至今未给拍过照片,也未依法作过鉴定;

3.责令长风派出所对闫利生被伤害案重新进行调查。

把行凶者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一伙分别捏造成受害人和证人,把受害人闫利生捏造成嫌疑人的长风派出所至今都不对事实进行调查。

请问如果长风派出所一辈子不调查清楚事实,闫利生是否就得先背负一辈子的罪名?闫利生现在有没有权利要求检察院撤消当初的逮捕决定书?如果检察院不愿意撤消逮捕闫利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的详细过程请百度搜索“闫利生”或“太原市万柏林区公、检、法联手制造惊天假案”。

咨询者:fa127584山西
[咨询时间: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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