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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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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9539什么是编号?

买卖合同法律咨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141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这两条看似矛盾啊,有物流的情况下,到底是货物送达买受人时视为交付,还是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

咨询者:fa127371广东
[咨询时间:2010-07-29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郑艳丽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市
手机:13838273857
积分:314
]
回答时间:2010-07-29 17:33
郑艳丽
没有矛盾,主要看这个物流是出的费用,如果交货,何时支付,来定合同履行地。

提供咨询人:郑艳丽律师1383827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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