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在新疆塔城市额敏县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女儿,4天后护士抱其洗澡将臀部烫伤,经治疗现基本康复。
院方要求出院,我们想让院方出具一份,婴儿被院方烫伤的证明,签一份女儿在以后的生活中,因烫伤留下的后遗症,院方要负责承担责任,然后就是赔偿,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