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
我是2010年毕业生,与一家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上面约定录用日期为:2010年7月到2013年6月,并且公司在协议上手写了一条为:甲方录用乙方后,乙方的工资为3000元每月,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可是当2010年7月20号和我们签正式合同的时候又加上了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2200,试用期过后工资为3000。
当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时候,公司告诉我说我违反了就业协议,需要支付违约金3000元。
我想请问按照就业协议是不是我2010年7月份公司就该支付我3000元的工资,我是不是违约需缴纳3000元违约金?
补充:之前已与该公司签订实习期协议,且实习期已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