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单位是一所国办技校,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学校领导贪污和经营不善,到现在为止一直拖欠2010、2011年教师工资,并且自从2008年后,单位一直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书。
2012年,校领导因贪污被判刑,现上级机关接受学校后要求教职工自己写辞职申请,离校后给结清工资其它没有任何补偿。
请问我们需要要求那些补偿,并都符合劳动法那些条款。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