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建部门在一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利益方要求对住建局的行政许可进行听证。
住建局组织听证后,是否应该把听证后的决定,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告知听证申请人?还是在听证申请人不知道听证结果的情况下,就作出行政规划许可?这在程序上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