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民事判决必须为受害人挽回损失,法院这样判决是错误的,你应该申诉解决,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
房产局在旧城改造拆迁后,在没有规划和土地批准的情况下,为了谋取拆迁的巨大利益,违法变更了13套住宅房屋的产权为商业产权并虚增了166平方米的商业产权面积。
致使我公司在为两个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为其回迁了470平方米商业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后在拆迁协议达成后的第八个月,我公司在产权处调出产权档案,在产权档案上发现了违法变更产权用途和产权面积的事实。
将房产局和被拆迁人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变更产权用途和产权面积的行政行为无效,二审时由于政府干涉,改判为因被诉房屋已民实际拆除,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改判为行政行为违法。
由于这一二审判决,致使我公司根据合同法欺诈原则及合同法情式原则,提出的要求变更与第三人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的回迁安置商业房为住宅房的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的结果。
请问刘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