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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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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83441什么是编号?

以谁为主

你好!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你好!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任期为4年,公司法规定为3年。

现在是否要按公司法修改合同、章程?有矛盾的地方以谁为主?谢谢你!

咨询者:fa450680江苏
[咨询时间:2013-04-1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陈建平律师
[地区:贵州-贵阳市
手机:13885028682
积分:277
]
回答时间:2013-04-15 17:24
陈建平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无需修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任期为4年
陈建平律师于 2013-04-15 17:2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90
]
回答时间:2013-04-15 18:15
刘建平
按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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