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
我是一个原地方国营的合同制员工,2003年企业经营不善,被民营企业接管,但公司名称仍然继续保留。
但是现在企业正在办理破产手续,所在企业老板以公司负债等借口,不给工人按照每满一年工龄计发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教高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