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个重新组合的家庭,原有住房一套,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是只写了女方一人的名字。我的妻子病故前后,继子李×伙同其姨妈采用造假证据等手段在一个月内将房产变卖两次,一次是先过户到李×自己的名下,第二次再过户给了其姨妈的好友杨×。我起诉到法院后,他们通过关系网竟然让法院也认可了这两次房产买卖“合法有效”。 继子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他自己不出面,让第三者出面来将我赶出家门,以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房产的目的。现在杨×已向法院对我提起诉讼,让我搬出房屋,并向我索要巨额赔偿金。我坚持没有搬出,杨×又数次申请冻结了我的银行存款,给我的生活、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一家在该房中居住了十多年,一直没有变动。我现在年事已高,已有65岁了,家中还有一个疾病缠身的90岁的老母亲,现将我作为被告,让我搬出,还要支付高额侵占赔偿费,使我的处境极其艰难。我是受害者,但是从表面看,他们法律手续齐全,房屋产权也已过户到手,使我处于极其被动的位置。难道我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又无助吗?难道法律对此类问题就无解了吗?
以下理由能不能确认将我一个受害的老人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
1. 虽然杨×得到了房屋的产权,但是李×并没有按合同正式履行交付,杨×还没有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才视为房屋的交付。按《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因房屋买卖后,甲方不能按约交付,完全是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事,原告只能向合同中的甲方要求权利,而不应该向我发难,我只与继子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杨×将我作为被告不适格。
2. 所有的证据均表明,李×的户籍及住所都还在该房产所在地,他的房间,他的物品都还保留在房屋内。户口簿上的户主、房屋买卖合同书上都是李×的名字,李×在房产交易前后都是该房的民事主体,原告要主张权利都只能去找李×,杨×将我作为被告不适格。
3. 当年我们组合这个家庭时,继子李×尚未成年,三年后其母被羁押判刑8年,在其服刑期间,继子所有的学费、择校费、生活费一直都是由我支付,我为这个家庭已付出了一切。退一步讲,即便该房产就是属于继子李×的,现在继子为了独霸房产,埋没良心,不但不赡养老人,反而将我扫地出门,继子李×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我的人身合法权益吗?损害了我的亲情权和居住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