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没有追溯力,对以往的事实是不生效的,所以2012年7月份管理文件对7月前所做项目实施不能生效。
我想咨询下,我公司工程设计人员薪酬结构无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为预支工资(年底全部扣除),按产值结算,半年结算一次。
但都是年底才一起结算。但都是年底才一起结算产值计算方法公司出台专门的结算文件,结算文件2012年7月重新修订。
2013年1月产值结算人员才统计计算,交公司总经理批示,未做任何说明,告知2012年产值结算文件有问题需做修改,2012年产值需按修改后结算说明重新计算。
并且每年员工均未看到自己工作量产值计算详说明,2012年产值于2013年2月(春节除夕前)预发一部分。
我想问下:2012年7月前所做项目应该按老的管理文件执行,而7月份后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2013年修改管理文件不能实施于2012年,并且2012年7月份管理文件对7月前所做项目实施不能生效,请问按法理角度是不是这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