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存在一个侵权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权利人在受到人身侵犯之日起1年内没有向对方主张权利,则就丧失了胜诉权。你母亲在05年就因医院的事故而导致肠粘连,权利就应该收到了侵犯,那么你母亲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后确认肠粘连后两年内向医院主张权利。所以你母亲到08年再想向医院提起诉讼有时效的障碍。
现在你母亲如果想提起诉讼,就只能说自己虽然在05年手术后发现了肠粘连但并不确定是否是因医院手术而引起的,也就是说无法确定侵权人。以此来抗辩时效未过。至于鉴定的问题,不影响你再做手术。因为你母亲起诉后,都是委托法院找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依据主要是你母亲住院的所有病例和诊断资料。所以你母亲该做手术再做手术,该诉讼马上诉讼,同步进行。
现在你母亲如果想提起诉讼,就只能说自己虽然在05年手术后发现了肠粘连但并不确定是否是因医院手术而引起的,也就是说无法确定侵权人。以此来抗辩时效未过。至于鉴定的问题,不影响你再做手术。因为你母亲起诉后,都是委托法院找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依据主要是你母亲住院的所有病例和诊断资料。所以你母亲该做手术再做手术,该诉讼马上诉讼,同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