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你继续做生意不会产生法律的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按照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来进行赔偿。但是强制要求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不签就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保密协议上面规定在未来两年内本人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客人名单,技术包裹,项目秘密等,但是并没有针对此保密协议进行赔偿,也没有规定不可以到同行业工作。
公司之后跟客户宣传本人在两年内不得做原公司客人的生意,由于我们这个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同行都知道这些客人的信息,在行业内都不是秘密,请问公司的做法这是合理的吗?
假如我想继续同这些客人做生意,会不会有法律上的问题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