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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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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76753什么是编号?

哺乳期离婚赔偿问题

哺乳期内,小孩2个多月。哺乳期内,小孩2个多月我们11年底结婚,当时婚假,结婚3个多月后怀孕请病假2个月,又上班3个多月(期间多次请事假病假),最后2个半月月又请病假假,现在生了孩子产假,这期间怀孕的8个月营养费、产检、生产费都是由我自己完全支付,男方以我有社保可报销为由,拒不支付,平时家里除了水电费是男方支付外,经济上完全aa制,且除了婚后3个多月住在男方家里,怀孕到生产期间都是在娘家待产,现在我要离婚,社保报过来的钱是否要和男方均分?我能否向男方索要支付怀孕期间的营养费、产检、生产住院费用和怀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上班的误工费?生产后(男孩)婆婆给了3万男方收的也没给我,这笔钱我是否有权均分??

补充说明:
结婚时女方置办的家电可否拿回?
咨询者:fa440142浙江
[咨询时间:2013-03-12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超辉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3306455088
积分:1297
]
回答时间:2013-03-18 10:14
李超辉
1、社保报销的钱款属于共同财产;
2、可以向对方要求支付生产的费用;
3、3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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