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一楼为商用,二至五楼为住宅,现一楼拟开设一洗浴中心,装修已近尾声,装修过程中有挖浴池、拆内墙、在后墙墙体上打洞用作排气、将窗户改为门用作消防通道等行为,已造成二楼平台及墙体多处裂缝。
请问法律法规对居民楼下建洗浴中心及房屋装修等有没有规定,如开设洗浴中心需要经哪些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