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工作准备跟北京的公司签项目协议,但我看到北京的两家公司的合同条款中有一条不太一样: 7.3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3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
想问一下这两条有什么不同吗,哪一条对我有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