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笔款是2006年2月,由甲、乙及丙的母亲生前单位发的抚恤金(父亲早已去世),乙是无行为能力的智残人,按规定抚恤金是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应当全部给乙享用。
但甲领取该笔款后占为己有,未给乙分文。但甲领取该笔款后占为己有,未给乙分文母亲去世后,乙一直由丙扶养至今,法院是于2011年4月确认丙为甲的监护人的。
丙代理乙起诉甲返还该笔抚恤金已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丙现在想再代理乙起诉为乙要回7年应得的利息,不知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继续支持?利息应如何计算?谢谢各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