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3月辞职时已与公司签订一份保密协义,否则公司不支付业务提成(不是工资),规定一年期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经营范围内以及等同性质相关行业的工作。
我查了相关资料,劳动法3描述: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对方公司未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所以我想知道该协义是否有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