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 合同终止赔偿
1. 连续两次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 工作年限为4年,合同到年底不续签,人事部说平均工资的最高赔付不超过社 保加金的最高的基数12000,也就是说4+1=5*12000=60000,还要加税,是否有这个说法?是否需要加税。
补充说明:
1.我于2009年5月11日进某外资公司,与外服签订合同期为两年,属于派遣合同,但公司于2011年不再与外服合作,2011年1月重新和中智签订2两年合同,该情况是否属于无固定期。
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提出不再与我续约,此时我还有20日年假未休,可折算现金。此时,到月底还有10天工作日,公司让我不用上班,修年假到年底。算我一个月工资,这这样只需算我10日年假补足现金给我。这样是否合理?
2. 平均工资是否有封顶12000元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