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有财产,这种情况不可以撤销的,可以来电详询
爷爷奶奶尚在,户口本上爷爷是户主,叔叔一家的户口跟爷爷。现在问题是两处宅基地,都建有房,一处办有土地使用证(建房我爸爸出资九成,宅基地是买的),一处还没办土地使用证(建房叔叔出资九成,宅基地是分的)。详情如下:
1992年爷爷在村里买了一处宅基地,经过商议,土地使用证上写了叔叔的名(那时叔叔还未结婚);1995年村里根据“一户一宅”分了一处宅基地。1999年爷爷奶奶找叔叔一家商量要在92年买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建好后要与我爸爸共有,开始时叔叔一家不同意,后来同意后要求一楼每人一半,二三楼每人一层(此房我爸爸出资有九成),房建好后由于土地使用证上是叔叔的名,爷爷奶奶要求叔叔把我爸爸的名加上去(即联名),叔叔反悔,打死也不办,爷爷奶奶没办法就给叔叔两个选择:
一、要a房(有土地使用证)那b房(还没办土地使用证,村里分的,爷爷奶奶有份额)爷爷奶奶那份额就给我爸爸。二、a房跟我爸爸联名那b房爷爷奶奶那份额就给叔叔。
最后叔叔选择跟我爸爸联名,双方到国土局办理了相关手续(上交原有的土地使用证、关系证明、司法所的变更协议等),后来接到通知要求我爸爸及叔叔夫妻二人到国土局办理最后一步:拍照验证,完成后才下发新的土地使用证,这时叔叔又反悔,打死也不办。因为在司法所签的变更协议上标明是赠予性质,在这里想问一下叔叔能不能撤消赠予,在联名土地证没下发的情况下,那房屋是不是共有,如何能维权?还望解答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