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各位律师:最近看到了某法院的一份行政个判决,让人不解的是,判决中将楼房旧、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而实际楼房均在使用寿命年限内,屋内上下水、电、煤气、采暖、电话、网络等设施齐全,且屋外环境也很好。
如此将属于户型范畴的公用卫生间、厨房认定基础设施落后,有何依据?如果由两家住改为一家住,则不是双卫、双厨房?人们都知道基础设施指的是交通、能源、上下水、通讯等,法院如此理解基础设施概念,不可思议。
不知哪位律师不吝赐教。不知哪位律师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