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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争议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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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7269什么是编号?

执行争议点评

甲、乙、丙三原告因经济纠纷先后向a法院诉讼同一被告人,原告甲首先提请a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其他两名原告乙和丙没有提请法院查封同一被告人财产。

之后,原告丁就同一被告人向b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请b法院查封了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财产,a法院在本法院三原告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时,对被告人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将所有拍卖款在三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没有余款,事后,b法案向a法院提出执行议异,认为a法院分配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不该将执行款分配乙和丙两位没有采取查封措施的原告,侵犯了原告丁的利益,请问,a法院对拍卖款处理的做法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请各位法律界的高人指教点评,谢谢!!!!!.

咨询者:hlywj江苏
[咨询时间:2013-01-0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94
]
回答时间:2013-01-01 23:06
刘建平
是合理的。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3-01-02 09:43
魏国鹏
法院的拍卖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郭永军律师
[地区:河南-开封市
手机:13839986536
积分:1415
]
回答时间:2013-01-02 11:48
郭永军
合理
财产不能被重复查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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