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理的。
甲、乙、丙三原告因经济纠纷先后向a法院诉讼同一被告人,原告甲首先提请a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其他两名原告乙和丙没有提请法院查封同一被告人财产。
之后,原告丁就同一被告人向b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请b法院查封了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财产,a法院在本法院三原告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时,对被告人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将所有拍卖款在三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没有余款,事后,b法案向a法院提出执行议异,认为a法院分配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不该将执行款分配乙和丙两位没有采取查封措施的原告,侵犯了原告丁的利益,请问,a法院对拍卖款处理的做法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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