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原告甲首先提请a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a法院其他两名原告乙和丙没有提求法院查封同一被告人财产。
之后,b法院原告丁也提请b法院查封了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财产,a法院在三原告申请执行时,对被告人查封的财产进行了拍卖,将所有拍卖款在三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此时b法案件院判尚未生效,请问,a法院对拍卖款处理的做法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