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和水泥工本身存在失误的情况下,他们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朋友家修理旧房子出了这样一件事。朋友家修理旧房子出了这样一件事泥工和木工都是朋友自己找来的,以干活天数付工钱,我们这里叫点工做。
一天,木工动用泥工的卷扬机往二楼上运木材,因为操作失误,导致一名泥工叫来的小工受伤致残。
朋友已经支付了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5万多。朋友已经支付了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5万多现在,伤者认为自己的伤残等级可以评为七级。
以每级3.3万计算,合计为13万余,加上误工费3.8万,合计为18万。
请问,这样的赔偿计算方法合理吗?在这起事故中,木工和泥工需不需要对此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