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我自己想离职,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的人挽留我到12月31,我们公司规定只要在12月31号还在职的员工有福利和13薪,先前和公司签了离职书是31号离职,现在和我说先前的离职书被人事弄没了,叫重新写一份,由于我当时有事,也没多想,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同事代签了离职时间为12月28号的离职书。
请问这样的离职书有法律效益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