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介绍,如果你不是学校聘任的教师,那么应是事业编制,发生争议应依据人事争议来处理,不依劳动合同法处理。
我原是一所公办高校的教师,在职读了博士,学校资助了部分费用,与校方签订了进修协议,读博期间从本人工资中发10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扣发,待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并约定读完博士后回校工作8年,如果违约返还学校资助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每年6千,共计8年4.8万)。请问:
1、公办高校教师培训争议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我不回原学校工作,违约金如何确定?
3、如果我不回原学校工作,读博期间学校扣下的部分工资我有权要求补发吗?
4、如果我不回原学校工作,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但学校拖着不予办理,我怎样才能拿到自己的档案?
